您好,欢迎光临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我们专注于劳动法-上海劳动律师网
 __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基础劳动法  >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时间:2015-05-20 15:55:08浏览量:4514
摘要:劳办力字(1991)32号,1991年6月1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1991年6月15日 劳办力字(1991)3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怎样理解执行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是指职工违反规定中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又继续犯有规定所列七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可视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本文章链接地址:复制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