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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手札3】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案例

文章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作者:冼武杰律师时间:2015-05-24 13:47:34浏览量:4016
摘要: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1月31日,应有8个月左右,如每月克扣500元,则应克扣4000元才对,C某某为什么才主张被克扣的工资3000元呢,难道这还可以享受VIP客户的待遇吗?

  收到书记员发来的案卷,申请人是C某某。很凑巧,2013年7月我曾审理过她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她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庭审时她没来,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根据她的意思,不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在指定的期限内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最终,我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后来,那个案件,她也服判没有起诉。

  那个案件的审理让我对C某某的感官不是很好,觉得此人有点不实事求是,滥诉。

  在这个案件中,C某某称,其于2013年6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G投资公司,任职采购员,每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G公司每月克扣工资500元,2014年1月31日,C某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C某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克扣的工资3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C某某提交了3份证据:社保清单(缴交主体是G公司);通知(G公司以C某某上班聊Q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给予警告处分);银行清单(G公司每月发放了工资)。

  看完仲裁申请书,我只有一点小疑惑: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1月31日,应有8个月左右,如每月克扣500元,则应克扣4000元才对,C某某为什么才主张被克扣的工资3000元呢,难道这还可以享受VIP客户的待遇吗?

  这不禁让我想起一次我辅导安安数学的经历:如果爸爸让你洗一个碗,给你5毛钱,那么,你洗了2个碗,爸爸应该给你多少钱呢?安安回答:1元钱,爸爸,5毛+5毛=10毛,也就是1元钱。儿子回答正确,我一张老脸笑开了花。我又接着问:那如果你洗了10个碗,爸爸应该给你多少钱呢?安安掰着手指计算了一小会,告诉我:爸爸,是4元钱。我大惊:怎么计算出是4元钱呢?安安答:爸爸,你一下让我洗10个碗,我总要让你享受VIP客户的价格呀,所以给你打个八折。我:……。

  开庭前3天,收到G公司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未超过法定期限)。

  G公司辩称:C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与S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2014年1月26日,S公司收到C某某的离职审批表,属于个人正常离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G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劳动合同(由C某某和S公司签订,期限1年,试用期2个月);工资条(每月工资3000元,无C某某签字);入职资料(入职的主体是S公司);C某某的转正申请表(主体是S公司,以C某某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推迟转正,具体转正时间视工作业绩);离职审批表(主体是S公司,以公司从第三个月起每月少发500元为由要求离职);快递单(C某某邮寄给S公司的离职审批表)。

  很显然,这个案件要追加S公司作为第三人,以查明谁是用人单位?如G公司是用人单位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有双倍工资的风险,而S公司则无此风险。

  案件中,S公司与C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也行使了劳动管理权(入职手续、转正手续、离职手续);G公司与C某之间存在着工资发放关系、社保缴交关系、劳动管理关系(违纪处罚),那么,应如何认识用人单位主体呢?

  另一个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C某某的月工资标准是3000元还是3500元?如是3500元,则属于克扣工资,C某某要求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应该予以支持。如是3000元,则不存在着克扣工资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就不支持了。

  我追加了S公司并另外确定了开庭时间。

  开庭那天,C某某没有来开庭,出席庭审的是W律师。G公司和S公司共同委托了公司员工Z小姐。

  庭审中得知:G公司和S公司系关联公司,同址办公,共同用工。

  台下,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W律师和Z小姐唇枪舌剑、刀光剑影,争个不休。

  W律师:我方提交的社保清单、银行清单、通知均可证明C某某为G公司提供劳动、受其管理,G公司向C某某发放工资,这些事实足以证明C某某与G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C某某虽然跟S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社保清单、银行清单、通知要优于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

  Z小姐:C某某入职S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转正申请也是向S公司提出的,离职文件也快递给S公司,这些事实足以证明C某某的劳动关系是与S公司建立的,至于G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那都是基于两公司同属一个老板,所以G公司代为办理的。

  台上,我想起2012年11月的时候,深圳中院劳动审判庭的法官给我们做培训时候的一段话:在用人单位是关联公司的时候,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了,比如我们曾处理过的一单案件: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B公司的场所进行劳动,由C公司支付工资,由D公司购买社会保险,A、B、C、D这四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劳动者也搞不清楚自己到底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就把四家公司都告了,这四家公司就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我们认为,在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以劳动合同来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依据,没有劳动合同时,就以工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依据,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无法查明工资的支付主体,就要结合全案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这个案件的劳动关系主体是S公司,看来在法律认定方面是比较清楚的了,我沉思着。

  工资标准方面,C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标准是3500元,如果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就应该驳回C某某的主张了。因之前审理的案件,已经全部驳回了C某某的仲裁请求,这个案件,再全部驳回,我这不就成为她的案件杀手了吗?想到这一点,我内心有点不忍的感觉。

  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记载:C某某每月工资3000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3000元),第一个3000元有涂改的痕迹并加盖了S公司的公章。

  对此,我直觉上判断原本填写的数字应该是3500元,公司为了应付劳动仲裁就修改成3000的。

  哎,看来不光C某某不是善茬,G公司和S公司也不是简单的主。

  庭审调查中发生了如下对话:

  仲: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无提供一份给申请人?

  申:没有。

  被、第三人:有。

  仲:第三人有无证据证明已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申情人?

  第三人:当庭没有证据证明。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写着修改后的3000元,另一份如写3500元,则可以推翻3000元是不成立的。以上问话的目的证明是C某某未持有劳动合同,无需其提供出来证明工资不是3000元。)

  仲:为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劳动报酬由3500元改为3000元?

  (劳动合同上只看出修改成3000,看不出修改前的数额,这样的问话实际上是有埋伏的,一不小心就回答欠妥当,这也是法律工作者最喜欢玩的言语陷阱。如西方庭审中律师盘问中一般都不会这么发问:你有没有打过你老婆?一般都会这样问:你是否已停止殴打你老婆了?后一个问话就隐藏着一个命题:你曾经打过你老婆。一般打过老婆的人,面对后一个问话,可能不小心就回答:是的,已经没打了。但聪明人的回答应该是:我从没打过老婆。)

  第三人:双方口头约定了申请人的工资为3000元,但因行政人员的问题而误写3500了,当时就改回3000元。(S公司非常高兴地跳进坑里)

  仲:是否当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因转正不通过,所以还是执行3000元标准?(又是一个坑)

  第三人:没有。(这回没跳)

  庭审结束。

  庭审的情况,终究无法证明C某某的工资标准是3500元,坑白挖了,所以,我还是努力调解吧。

  Z小姐一开始表态不同意调解,说是老板的指示,不调解。

  我淡淡地告诉她:如果审理后认定克扣工资,则会是终局裁决,建议公司考虑终局裁决的法律后果。调解的话,本着互让互谅,金额还可以适当少一些。

  也不知道公司是被我的“如果”屈服了还是经我耐心做通了思想工作,公司最终接受了4500元的方案(少发的3000元加半个月左右的经济补偿金)。

  但树欲静而风不止,我欲恋而她不在,C某某根本认识不清形势,居然开了非常高的价码才同意调解。

  跟C某某通电话,每次都在半个小时以上,C某某,怎一个牙尖利齿了得呀,都是抱怨公司如何如何不好的。

  哎,看来这个世界上既无完美的男人,也无不抱怨的女人呀。

  怎么都说不通,就在我准备写裁决驳回C某某全部的仲裁请求时,C某某给我打来电话,电话里又向我打听了公司的底线,知道调解金额不可能增加之后,这货,估计也是怕我成为她的案件杀手吧,最终接受调解结案了。

  裁决虽易、调解不易,且调且珍惜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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