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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期满 劳动关系咋认定?

文章来源:滨海时报作者:刘纯时间:2015-07-14 22:06:06浏览量:2808
摘要:在借调期限届满后,借调员工仍在借调单位处工作,而原单位已经破产清算,此时借调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用工实践中,因业务发展需要,关联单位之间经常就某些岗位的人才产生借调使用需要。员工从一单位借调到另一单位,一般应签订借调协议,约定员工的借调期限、工资、福利、劳保标准、档案存放等事项。但是,在借调期限届满后,借调员工仍在借调单位处工作,而原单位已经破产清算,此时借调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一般认为,借调员工仍与原单位保有劳动关系。实则不然,根据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借调期限届满后,借调员工与借调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借调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均由借调单位直接支付。

  案情介绍

  高某系某生产单位技术人员,2008年,某人力单位与生产单位协商,将高某调至人力单位工作,借调期限为3年。借调期间,高某的人事档案和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借调期间高某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人力单位按照生产公司的标准向高某支付。

  2011年,高某的借调期届满,因生产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故人力单位无法将高某调回原单位,高某仍在人力单位工作。2012年,人力单位的人事部门向高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高某与人力单位的借调期限已经届满。高某对人力单位人事部门的说法不认可,他认为借调期限届满后,自己仍在人力单位工作,其已经与人力单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人力单位人事部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高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恢复其与人力单位的劳动关系。

  仲裁审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11年借调期限届满后,高某实际在人力单位工作,高某已经与人力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人力单位人事部门以借调期限届满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有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系违法解除。故裁决人力单位应恢复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罗承菊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高某在借调期限届满后,仍在人力单位处工作,为人力单位提供劳动,事实上已经与人力单位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高某除了可以向仲裁委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亦可选择向仲裁委主张人力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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