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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国美事件

时间:2015-09-08 17:49:09浏览量:3608
摘要:国美电器的这场“世纪大战”对于中国公司治理,职业经理人信誉,小股东保护,大股东控制,财务投资者获利路径,都将是一次绝妙的、生动的解读。

  国美电器的这场“世纪大战”以其曲折性、复杂性、传奇性和典型性,混合情、理、法,杂糅看客、当事人、利益攸关者等各种纠葛,注重将为中国公司史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已经有许多评论人士指出了,这起事件对于中国公司治理,职业经理人信誉,小股东保护,大股东控制,财务投资者获利路径,都将是一次绝妙的、生动的解读。它综合了企业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是中国企业进化史上很好的案例。整个事件中,有大股东、小股东之争(黄光裕和陈晓);有创始股东和财务投资者之争(黄光裕和贝恩资本);有大股东和管理层之争(黄光裕和管理层);还有其它许多的小股东和其它机构投资者参夹其中。这里有忠诚和背叛、正义和邪恶、江湖义气与铁血法理、旧臣与新主、人走与茶凉、乘人之危与绝地反击……这里没有对错,只有利益、权力、名气之争。激励的争斗必然是破坏,而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母体——企业。这里,一个是身系刑罚、拥有上市公司近34%股权的大股东和创始人,一个是虽持有公司不足2%股权、但获得财务投资者贝恩资本支持的董事会主席,黄光裕与陈晓,因国美控制权之争成为近期瞩目的焦点。作为一家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国美此次控制权之争将会对中国企业公司治理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有必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问题一: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二: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据报道,黄光裕于2010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问题三:公司能否起诉控股股东、董事

  今年8月5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讼,以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至此全面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序幕。陈晓掌控的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黄光裕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姑且不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问题四:如何保障获刑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应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其中,家族企业要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博弈中实现共赢。

  对于黄光裕与陈晓而言,尽管国美内战尚无定论,但从国美创下两月来新低、被严重低估的股价,品牌声誉的影响等,已经给广大股东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黄光裕、陈晓,以及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将是最佳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新兴企业的创始人和大股东还不成熟。陈旧的价值观念还在许多人身上遗留,天皇老子的观念很重,自以为自己是全人、完人。对名气的追捧若骛,所有的成绩都是他自己的;对权力的喜爱成瘾,不轻易授权;用人唯亲,不信任外人。在权力、利益、名声等考验下容易扭曲,往往只顾一己之私,忘记了做企业的根本,将客户、员工、企业责任、社会责任等抛之脑后。中国的职业经理人有许多也并不成熟。有些人借助创始人的惯性,有些借助经济的高速发展,有些借助资本市场的大市周期,取得了一些成绩,就不知天高地厚,标榜自己“天下第一”,“点石成金”。甚至企图“绑架”公司,将其作为自己的个人天地。还有的自吹自擂,借助企业为自己树碑立传,企图成为再一个“打工皇帝”。在学会如何正确地看待自我,学会尊重股东利益,尊重创新和冒险的创业精神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两种人成长起来以前,中国很难出伟大的企业,也很难出“基业长青”的企业,要做到“永续经营”更是难上加难。

  国美是一面镜子,让他们那些做企业的人都照一照。输赢是他们斗争双方的事情,伤害在于国美。而对于我们这些旁观者,收获的是教训。

  黄光裕陈晓对国美管理权的争夺,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家族经营管理理念与现代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冲突和较量,反映了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向现代企业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阵痛。黄光裕无疑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典型代表,尽管国美在香港上市多年了,他从股市上获得大量资金推动了国美的大发展,自己也从股市上套现了160多亿港元,但他在从上市中获得巨大好处的同时,在思想管理上并没有“上市”,而仍然把国美当成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家族企业,所以坐牢了也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其旧部的集体反叛,引发了与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董事会的激烈冲突。而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职业经理团队,则在直觉不自觉地担当了企业管理革命者的角色,推动国美真正向现代企业过度。

  从现代公司管理的思想和法理上来看,国美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对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解上的巨大分歧。概括起来,黄陈对国美控制权的争夺主要反映了如下5个问题上的针锋相对的立场:

  一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问题。按照传统的企业管理观念和目前国内多数人的观念,大股东就应该控制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而小股东就应该听任大股东的支配。这也是黄家以及支持黄家的人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与现代企业管理观念相违背的,是错误的。在现代公司观念里,大小股东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而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大小股东之间的差异只在于表决权的数量不同。大小股东都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最终谁参与董事会,主要看个人能力,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当然,大股东股份多,投票的影响力更大。由于大股东的股权占比优势及常常是公司的创始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大股东都是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很大的主导权。但大股东因个人能力、身体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长,不主持董事会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二是大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问题。现代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而并不单独对大股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更大比例的投票权,所以对委任董事具有比中小股东更大的影响力。如果大股东本身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为了保持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常会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主导董事会,但其在董事会决议中也只有一人一票的权力。

  一旦大股东由于身体出现问题或者因犯法被拘押而不能履行董事的职责,他就失去了对董事会的主导权,而只能选派其他能力合格的人作为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国美事件的起因正是如此,由于黄光裕和其妻杜鹃因为经济犯罪被判刑而失去董事资格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国美董事会被迫重组。以陈晓董事局主席的新的国美董事会因而掌握了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习惯于控制国美经营的黄光裕虽然身陷囹圄,但还试图在狱中遥控国美,而以陈晓为首的新的董事局并不听其摆布,于是就发生了黄驱逐陈、从而想夺回国美经营决策控制权事件。

  从现代公司治理的原则来看,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公司的经营,不听大股东黄光裕的指挥很正常,对董事会不应该“背叛”大股东之类的指责,显然是缺乏现代公司管理观念的表现,毫无道理。而黄光裕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驱逐陈晓也是合法的,关键在于他的提议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能得到其他股东的支持。

  三是大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问题。大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和大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相似,经理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并不片面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当然,如果大股东掌控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那么就有根据用人标准任用或撤换经理人的权利。公司法里规定得很清楚,经理人有忠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义务,而没有忠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任何单一股东的义务。所以指责经理人背叛大股东或创始人也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四是大股东的权力滥用问题。在国美事件中,黄光裕为了重新控制国美,以其大股东的股权优势地位提出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位,而推选其胞妹黄燕虹、私人律师邹晓春为执行董事。这从公司章程和法理上讲都没问题。关键在于其要求撤换的理由是否成立。从一般情况来判断,黄提出的两个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和能力上,与陈晓、孙一丁是有明显差距的。其唯一的长处是听话,能代表大股东的意志。而这中以能力弱者代替能力强者为高管的提议,明显对公司的发展不利,有不付责任、意气用事的滥用权利之嫌。当然,最终如何,得靠股东大会来认定。

  五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对企业、股东的委托责任和职业道德操守问题。黄家指责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现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对大股东不忠,违反了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道德底线。从现代公司治理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精神上讲,经理人只对公司有忠诚的义务,对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而对任何单一股东和企业里的任何人,包括大股东和创始人,都没有忠诚的义务。经理人忠诚于任何个人或单一股东,都可能对其他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带来危害,这是与现代企业的精神相违背的。而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要求最根本的原则是要诚信,不以权谋私,不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富有忠实和勤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而董事、监事、经理人并没有忠于公司的大股东或创始人并的道德义务,相反,如果大股东或创始人的行为危害了其他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经理人反而有反对和制止的道德责任。由此看来,如何陈晓等经理人不忠于黄光裕是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那么其行为不仅不违反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反而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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