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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之法律探讨

文章来源:经济论丛作者:吴敏时间:2015-09-08 18:32:21浏览量:3891
摘要:文章将国美事件作为切入点,分析国美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并分析了其存在的四大问题,国美具有的问题也是多数家族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此,本文对家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家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之法律探讨

——基于国美事件的案例分析

吴敏 宁夏大学

  摘要: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家族企业迅速发展,占据民营企业的绝大多数,且家族控制程度较高。家族企业由于自身的条件及周围环境问题,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如何清楚地了解家族企业所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并有效提高家族企业的治理效果对我国家族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将国美事件作为切入点,分析国美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并分析了其存在的四大问题,国美具有的问题也是多数家族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此,本文对家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美事件 家族企业 公司治理

  一、国美集团治理中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1.国美事件回顾。2006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收购永乐电器,家电业两大巨头强强联手,让国美“老大”的位置坐的更稳了。这时的黄光裕对陈晓很满意,陈晓更是对黄充满了欣赏和敬佩。两人仿佛相交多年的好友,惺惺相惜。2008年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警方拘查。据报道,黄光裕名下秘密往来的可疑资金约有700亿元,涉嫌股价操纵、洗钱、行贿、空壳上市、偷税、漏税等七起犯罪,就这样,黄光裕一切的盛名,在一夜之间化为无有。同年国美股价的大跌,业绩下滑,利润减少,公司的上空笼罩着黄光裕被捕的阴云,国美一直在努力“将大股东案件对公司正常运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杜鹃、黄光裕也先后辞去了董事职务,陈晓也被委任为国美集团代理主席,同时担任国美行政总裁。陈晓作为黄光裕唯一指定的国美事务最高代理人,肩负着把国美拖出困境的重任。2009年,作为临危受命的“二当家”,陈晓以个人财产作担保,引入机构投资者贝恩资本,成功带领国美走出危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黄光裕在狱中利用其手中的否决权,向董事会发难,阻扰关于贝恩资本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人事任命。当晚,董事会强制否决了股东投票,从此拉开了黄光裕与陈晓国美争夺战的序幕。同年9月28号,双方展开了第一回合的股东大战。当天国美在香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最终以陈晓留任董事会,黄光裕败北告终。不过,陈晓由于股票增发的权利受到了制约,他将随时面临黄光裕的反击。2011年3月由于国美董事会成员增加、黄氏嫡系进入权力中心,陈晓最终辞去公司董事局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由黄氏拥护者——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接任。国美电器重回黄氏家族怀抱已是不争的事实。至此,历时近一年的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2.国美集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家族企业由于其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无论是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还是机构投资者往往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容易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在公司治理层面,家族上市公司也常存在着各种问题。国美也不例外

  2.1缺乏有效的权利制衡。中国家族企业不可避免的存在控制权高度集中的问题。“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大股东对董事会有绝对的掌控,进而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权。正因为如此,黄光裕在任时期,不顾公司现有的制度,随意更改公司章程,使创始股东和董事会拥有极大的权利。正是缺乏相应的权利制衡,为国美事件埋下了隐患。值得讽刺的是,黄光裕赋予董事会增发股份的权利,让自己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陷人股权被摊薄、绝对控制权被迫丧失的尴尬局面。可见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有效的权利制衡措施,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

  2.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大多数公司比如国美集团等的监事会这类的监督管理机构较为薄弱,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作用。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而且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监督独立性成为虚谈。比如国美电器集团的监事会成员主要有杜鹃、陈晓、魏秋立等,而国美集团的董事会成员也主要是这些人员,导致了国美集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各阶层成员容易做出自利最大化的行为。另一方面国美集团缺乏完善的监督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职能难以发挥成效只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才可以避免这种行为。

  2.3家族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一一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无疑是国美事件争论的焦点。这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子承父业的观念,但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职业经理人的产生一方面为家族企业管理注人新鲜血液;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的不信任问题,使企业代理成本有所增加。在黄光裕的阵阵声讨中,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晓,无疑被放在道德的审判台上,许多人认为陈晓有“谋权篡位”之嫌。这让我们对经理人的职业操守产生了怀疑,到底“维权”和“越权”的界限在哪里?因为落后的经理人市场和大股东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大股东在选择时很难保持公正。两者的博弈将会随着彼此之间的各种信任危机不断深入。

  2.4盲目引进机构投资者。2009年6月,挽救国美于破产边缘的贝恩资本,以债转股的形式注资国美,仅用15.9亿元就拥有了国美电器9.98%的股份,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并拥有三个董事席位。这些过于苛刻的条件和贝恩雄厚的资产实力,让人忍不住窥探一番其背后的真实意图。黄光裕三番五次的出手,都与贝恩所定协议相关。由于贝恩转债,黄光裕所持有的股份由33.98%被稀释为31.67%;若再定向增发20%的新股,黄的持股比例将降低为25.9%,国美董事会这种“去黄光裕化”的做法,使他很可能会失去在国美“说一不二”的大股东权利。如此不难看出陈黄二人已经成为了贝恩手中的棋子,这位外资投资者打算坐收渔翁之利,稀释大股东股权,并通过陈晓获得国美电器最终的控股权。

  二、对家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建议

  1.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实现分离。在以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使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有了可能。因此立法上可以对此类资产雄厚且股权集中的公司制定相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建议。只有在立法上规定,并由公司章程严格规制,如制定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不得滥用职权、各项决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事等制度,才可以有效避免大股东出于谋求私利的动机而罔顾公司利益的行为,确切保证中小股东权利,实现公司的永续发展。

  2.保障公司各方利益主体的监督权力。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家族企业想要向前迈出,必须拥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监督企业正常运行一一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监督,特别是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分离,确保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三者之间有了明确的制衡点。同时应提高监管机构行事的独立性,不再受董事会直接管束;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政策。从立法上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监督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小股东以及职工监事的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3.明确规定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现行《公司法》中对经理职权的规定存在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以及董事长的职权与经理的职权混为一体等不足。所以应该加强《公司法》中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制。同时适当的激励政策,也是很好的解决方法。陈晓在掌权期间实行激励政策,使公司105名成员获得3.83亿股国美股权;而黄光裕则是十分不屑这种稀释股权的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从股东大会上高级管理层意见的趋向,很显然看出人心向背。黄光裕的失败不可避免。由此可见,激励政策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良好的激励政策可以很好的缓解大股东和经理层的矛盾,对公司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对于激励机制除了传统的年薪、奖金、福利津贴外还可以采取股权激励等方式,更好的带动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做出更多贡献。

  4.公司需对机构投资者做定性分析。国美引入贝恩解决了经济危机,只是在获取了足够利益之后,贝恩短期内很可能会立即撤资,而不会顾及企业长远的发展。所以在引入外资时,应先明确机构投资者的目标和方向是否与企业原股东一致,再建立健全的风险融资政策、合理风险防范条例。另外,引入资本不代表也需要影响董事会席位,创始股东以及大股东也需要在必要时维护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用其长,避其锋,才是与机构投资者的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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