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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概览

作者:李迎春时间:2015-12-06 17:24:06浏览量:3747
摘要:整个司法解释分为七大部分,150条。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裁诉程序;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部分:劳动派遣;第六部分:社会保险;第七部分:其他问题。

  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我惊呆了,150条!你没看错,150条,近30000字,我想,除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外,这个分量也足可以称霸武林了。

  目前意见稿为2015年3月第1稿,初看第一印象,太详细!细到不可想象!我想,弄这么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也是拼了。

  整个司法解释分为七大部分,150条。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裁诉程序;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部分:劳动派遣;第六部分:社会保险;第七部分:其他问题。

  司法解释意见稿,基本覆盖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的一些典型问题,如果正式稿出台,相信将大大规范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各地司法割据局面,一统江湖!

  由于你懂的的原因,全文不便推送,我节选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供大家学习研究。

  第5条 【仲裁未提供证据的处理】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提交该证据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认定。

  第18条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争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4条 【终局裁决的范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40条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二倍工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虽然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之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4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法库注:上海做法还能坚持吗?)

  第60条 【拒不接受合法调岗】劳动者拒不接受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其工作场所及岗位进行调整,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7条 【劳动合同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74条 【包月工资的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如果经折算加班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作为加班工资基数重新核算加班工资。

  第85条 【带薪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3条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劳动者的赔偿数额为一个月工资。

  第103条 【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

  第一种意见: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怀孕生育的,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第二种意见: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8条 【真派遣假外包的认定】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其他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发包方决定或控制;

  (二)生产工具、原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范围与承包的业务没有关系;

  (四)其他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的情形。

  第121条 【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5条 【学生工的认定】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见习、学徒期间,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在校学生请求确认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148条 【带薪年休假的时效】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是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待遇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因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的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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