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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卢绪民时间:2015-12-28 12:00:46浏览量:2175
摘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那样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其人身专属性不强,不是专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买断工龄款是企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贴,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同的性质。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一方所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财产性质

  [案情]

  1991年9月,张某(女)与杨某(男)登记结婚。2009年7月,杨某所在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杨某与企业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获得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2011年8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请求对杨某的经济补偿金依法分割。

  [分歧]

  在审理中,对于上述案情中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经济补偿金是杨某所在企业支付给杨某个人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密切的人身关系,应当属于杨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经济补偿金属于张某与杨某的共同财产。

  [评析]

  本案中的财产方面,涉及到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以及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之外,其他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配偶一方专用的、满足其职业、爱好所需的书籍、工具等财产,奖励给配偶一方的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杯等荣誉性物品,其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这些规定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根据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经济收入等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及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指除了夫妻个人财产以外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费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支付标准等内容,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包括经济收入在内的财产,均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那样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其人身专属性不强,不是专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经济补偿金包含有工资性质的内容,但又不等同于工资,其特殊之处在于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因此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主流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第二种处理意见应该是正确的。

来源于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网

 

浅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某从1991年6月起一直在某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吴某的工作年限以每年600.00元的标准向吴李某支付了10200元的经济补偿金。其间,吴某与李某在1995年8月结婚。于2006年7月离婚。2009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补偿款,而吴某坚持该笔积极补偿金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属于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买断工龄款的形成与劳动者自身密不可分,因此,理当属于该劳动者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买断工龄款就具有类似于工资之类的性质,因此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的买断工龄款因夫妻关系存续年限而取得的夫妻双方应各自分得一半,即按双方婚姻存续年限乘以每年的600元为夫妻共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的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但在计算夫妻各方应得的份额方面,不应采取简单的平分的做法。因为吴某的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工作期间的所有劳动的一种补偿,并对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在结婚之前,他已经工作了4年左右,因此,将该案中的买断工龄款全部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合理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买断工龄款,就是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依据约定,一次性给付劳动者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对企业做出的贡献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款项。

  首先从买断工龄款的性质认定方面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其一在于,从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与该方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而买断工龄款虽然与劳动者的劳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其人身专属性并不强;其二,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往往在使用上具有专属性、排他的支配性,而买断工龄款不具有这一特点;其三,买断工龄款是企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贴,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不等同于工资,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款项,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又具有向后的延续性,而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段相对应的买断工龄款,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方的其他收入,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其次从分配标准来看,用人单位给付买断工龄款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即应当从劳动者最初参加劳动之日起算、从合理性而言到劳动者70岁为止,作为买断工龄款的分配标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段占上述时间的比例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占买断工龄款的比重。因此,简单的把买断工龄款平分的做法违背了用人单位支付买断工龄款的初衷,也不利于保护该劳动者一方。

来源于武宁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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