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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程序问题分析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中院作者:赵迎娇时间:2016-02-25 00:06:09浏览量:2644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部分劳动争议规定为一裁终局,并赋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诉讼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因此获得对一裁终局裁决审查、撤销的权力。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突破之前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二审”模式,将部分劳动争议规定为一裁终局,并赋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诉讼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因此获得对一裁终局裁决审查、撤销的权力。但对于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应遵循何种程序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在面对撤裁案件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撤裁案件程序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申请撤裁的主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明确限定了撤裁案件的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由于司法实践中最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者并不都是用人单位,那么对于有权申请撤裁的“用人单位”应如何理解,是否仅局限于字面涵义?

  1、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者应享有撤裁申请权

  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者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将用人单位与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能否作为撤裁案件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及审判实践,挂靠经营或借用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将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借用企业和出借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既然由被挂靠企业或出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企业已成为法律意义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那么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应赋予与其用人单位同等的申请撤裁权利。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也应赋予撤裁申请权。

  在建筑工程分包中,如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或组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其与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应享有撤裁申请权。

  2、普通被申请人不应享有撤裁申请权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错列被申请人,而劳动仲裁部门疏于核实被申请人身份,认定事实错误,裁决无利害关系者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此时,被错裁承担责任者能否申请撤裁?审判实践中就曾遇到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限定撤裁案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被错裁者并非用人单位,也不属于法律上应承担连带责任者,且其申请的理由也不属于法定的法院撤裁事由,所以此种情况应由劳动仲裁部门予以纠正,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撤销原仲裁裁决,并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裁决。

  二、法院审查程序及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这是相关法律对法院审查撤裁案件的唯一规定,至于以什么方式、程序进行审查并无明确规定。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审查撤裁案件并不审查案件事实,因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做出裁定。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程序三个月,特别程序三十日,撤销商事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撤裁案件该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较为常见的是适用一审程序,参照撤销商事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为二个月。

  三、对法院驳回撤裁申请的裁定,当事人能否上诉

  法院对撤裁申请的处理由两种情形:一是撤销仲裁裁决,一是驳回撤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法院驳回撤裁申请的裁定,当事人能否上诉,法律并无规定。因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让部分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及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法律设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对于法院驳回撤裁申请的裁定,应当不允许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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