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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干私活兼职“老中医” 法院: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上海法院网作者:李潇时间:2017-08-14 22:54:17浏览量:2506
摘要:本案中,在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属于严重过失、“利用公司资源获不法利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王师傅仍长时间在工作场所为他人诊疗,并于诊疗前后在车间晾晒、处理中药材,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说起多才多艺,不得不佩服机修厂的王师傅,他不仅是位有30年工龄的机修工,还是位自学成才的“老中医”。这位王师傅做事也是让人意想不到,他直接把中药铺生意开到了自己工作的车间,不仅为同事问诊、把脉、写病历,还在车间晾晒中药,既“充分利用”了时间,又省下了开诊所的租金。不过这样的“好事”最终还是被公司发现,王师傅也因此丢了工作。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师傅违约金。

【案情回放】

  王师傅于1987年进入某加工公司关联单位工作,后因单位改制、转型、股东变更等诸多原因,于2002年加入某加工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机修工。因为平时工作强度不大,王师傅干起私活,为同事进行中医诊疗并从中收取费用,还在车间晾晒、处理中药材。由于公司管理松散,王师傅的这种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年,直到2015年公司发现其行为愈演愈烈,决定予以处理。

  随后,公司向王师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王师傅“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设备、场地和资源,从事非本职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和道德行为规范”,于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师傅不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万元及2015年10月手机话费100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万余元及手机话费67元。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结合王师傅自认在车间存放中医药书籍的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王师傅加工处理中药的照片、录像,还有现场勘验情况,确认王师傅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确有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设备、场地和资源,从事非本职工作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师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双方均认可的67元话费予以支持。

  王师傅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王师傅称存放中药书籍、晾晒中药材等仅仅是出于对中医的兴趣且限于自身养身保健的需要,并未从事中医诊疗行为,且因平时工作强度不大,自己并未耽误正常工作。

【以案说法】

  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2012年至2015年期间,王师傅曾为多人进行中医诊病配药,诊病记录记载了180余人的问诊情况,且每份记录均详细记录了问诊人的问诊时间、症状以及王师傅给予的处理意见,与医院病历记载内容相似。该诊疗行为时间跨度长达三年,所涉人数近两百,诊疗记录十分详实,与王师傅“仅仅出于兴趣”之说相悖。劳动者有业余爱好并无不可,但业余爱好必须是在“业余”时间。本案中,在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属于严重过失、“利用公司资源获不法利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王师傅仍长时间在工作场所为他人诊疗,并于诊疗前后在车间晾晒、处理中药材,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上海一中法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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