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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搬迁,企业怎么办

文章来源:公号“胜伦劳动法视角”作者:胜伦律师时间:2015-07-21 22:54:14浏览量:2282
摘要:本行政区域外的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需要根据企业搬迁是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区别对待。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和本行政区域外的搬迁两种情况。

  本行政区域外的搬迁

  如果搬迁涉及行政区域的变更,由于企业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因此不可避免将涉及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

  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在劳动关系上相同于原劳动关系的解除和新劳动关系的建立,而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员工不同意搬迁,相当于员工不同意与搬迁后的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但员工对此并无过错。

  在此情况下,我们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

  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又需要根据企业搬迁是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搬迁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比如企业只是搬迁到本市的另外一个临近的区,员工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和子女入学等均基本不受影响,则我们倾向认为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员工应当服从企业搬迁的安排,如员工拒不搬迁且拒不上班,企业可以按照不服从管理或旷工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搬迁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比如企业从一个地级市搬迁到距离较远的另一个地级市,则员工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子女入学等可能均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则我们倾向认为员工有权拒绝搬迁。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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