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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提供补贴而员工不同意随迁,法院判员工败诉

作者:段永恒律师 时间:2016-05-27 浏览量:0
摘要: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延续,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如未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劳动者亦有容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面积的急剧膨胀,用人单位的地址也会经常变化。如果前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在某地工作,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因即将搬迁而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另一地。此时,如果劳动者因不想到新地点工作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否以新劳动合同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拒签,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一般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工作地点调整而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都是因为对其而言,工作地点搬迁至比原工作地点更远的地方了。与原工作地点相比,劳动者上下班路途变远、时间增加、交通费用增加、休息时间减少、参与家庭生活的时间减少,以及对家庭成员的照顾减少,因此,调整工作地点过远,会给劳动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对上述不利影响无法弥补,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视为用人单位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所以,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新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工作地点的同时,对于到新工作地点上班比在原工作地点上班距离增加的劳动者,约定可以给予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交通补贴或安排班车接送等优惠条件,或者约定提供其他便利措施,使因工作地点搬迁而受影响的劳动者所受影响消除,甚至福利提高的,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仍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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